长阳朱庭贵非法经营食盐被判一年六个月非法经营 食盐

2015-08-18 10:53 来源:宜昌盐业网 责任编辑:李好

  2012年2月23日,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宣判,朱庭贵非法经营食盐53吨被判刑一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3万元,现判决已正式生效。

  被告人朱庭贵,1964年2月出生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村,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3月31日被逮捕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2月23日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

  法院审理查明,2010年10月至2011年8月间,被告人从湖南湘澧盐矿购进90吨工业用盐,之后自行雇人将其包装成假冒的湖北盐业公司“云鹤”牌食用盐,以1000元至1700元每吨不同价格先后销售给长阳县大偃乡的胡某15吨,吕某6吨,都正湾镇地刘某3吨,资丘的田某6吨,渔峡口的覃某6吨,龙舟坪的吕某2吨,杨某1吨,还有部分假冒食盐销往巴东,宜昌等地,余下的14吨还未来得及销售的假冒食盐寄存在长阳县磨市镇花桥村胡某家,已于2011年9月2日依法调取并予与收缴,现已调查核实朱庭贵法经营食盐53吨,涉案金额10万余元。朱庭贵对非法经营食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

  法庭当庭作出宣判,判处朱庭贵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30000元人民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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